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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14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通知

2013-10-01

关于办理2014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的通知

关于办理 2014 年度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

登记缴费手续的 通知

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、市医保办的有关文件精神,现将 2014 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间

2013 年 10 月 8 日 起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止。

二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地点

参保人员可到本市邻近的街道(镇) 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缴费手续。

三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需提供的资料

(一) 本市户籍人员

需提供参保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( 16 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)、《社会保障卡》(或有效的《社会保障卡(医疗保险专用)》)。此外 19 ~ 59 岁( 2014 年末的实际年龄)就业年龄段人员需提供《劳动手册》;高中复读生需提供高中复读证明;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;因大病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有大病病史记录的门诊病历。

(二) 非本市户籍人员

因各类参保对象需提供的资料各不相同,具体所需资料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 962218 问询,或到邻近的街道(镇) 医保服务点咨询。

(三) 其他要求

1 、参保人员如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缴费手续,除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外,代办人还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。

2 、收到本通知的人员,请事先填写好通知背面的个人信息确认表,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一并提供,可减少办理手续的时间。

四、按照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精神,2014 年度居保个人缴费标准及门急诊待遇维持 2013 年度标准不变;住院医保待遇有所调整: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,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 5%,即个人支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 5%。

2014 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、门急诊及住院待遇具体标准如下:

参保人员年龄0-18 岁19-59 岁60-69 岁70 岁及以上
个人缴费金额(元)90680500340
门急诊待遇起付线(元 / 年)3001000300300
一级医院报销比例65%65%65%65%
二级医院报销比例55%55%55%55%
三级医院报销比例50%50%50%50%
住院 待遇医院级别起付标准 (元 / 次)医疗保险报销比例
一级医院5080%80%90%90%
二级医院10070%70%80%80%
三级医院30060%60%70%70%

特别提醒:

1 、已入学或入园(托) 的在校中小学生、幼儿园(托儿所) 在园幼儿,由所在学校、托幼机构通知并集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。

2 、凡需个人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, 请务必在截止日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。逾期参保的,除新生儿和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外,设置 3 个月等待期,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。

如有疑问,请拨打医保咨询电话 962218,或到邻近的街道(镇) 医保服务点咨询。

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

二○一三年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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